(2016)川152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兴文与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文,男,生于1960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苏咀村13社。。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住所地:长宁县古河镇红色村法定代表人:林明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2015】124号仲裁裁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文与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的厂房及设备正在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文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8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2015】12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吴兴文发现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