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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艳丽诉被告汤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丽,汤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593号原告姜艳丽,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玲,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胜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艳丽诉被告汤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艳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艳丽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