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艳丽诉被告汤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丽,汤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593号原告姜艳丽,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玲,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胜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艳丽诉被告汤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艳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艳丽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