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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苟瑞秋与熊成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瑞秋,熊成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苟瑞秋,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熊成相,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但被执行人的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暂不能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