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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源冠贸易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平晨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源冠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平晨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05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源冠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1572528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外段工业区厂房第9幢。法定代表人:梅园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平湖市平晨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2715439789G)。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丰荡村12组。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源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平晨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源冠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源冠贸易���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源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源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戴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