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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刘启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刘启志,何颖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碧鉴路6号。负责人符辉。被执行人刘启志,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颖雯,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颖雯,刘启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21767.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