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罪犯朱伟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1611号罪犯朱伟伟,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台温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朱伟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伟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伟伟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霈审判员 李俐审判员 吕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风张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