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7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7民初825号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坊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任朝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方旭,片区经理。被告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县淇滩镇彭华村。法定代表人李泽鑫。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己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6元,由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富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谯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