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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黄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28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黄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孙路希,行长。被执行人:黄锦良,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现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17084.7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65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分别进行查询,现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杜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