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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学军与罗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军,罗新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652-1号原告冯学军。被告罗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军与被告罗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罗新田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登记在原告冯学军名下的车牌号码为F46951的轻型普通货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