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学军与罗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军,罗新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652-1号原告冯学军。被告罗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军与被告罗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罗新田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登记在原告冯学军名下的车牌号码为F46951的轻型普通货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