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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万俊甫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50号罪犯万俊甫,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2006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俊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万俊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28日对万俊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日对万俊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万俊甫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7年6月,万俊甫伙同他人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鄢陵县被害人家某被害人所开饭店,撬门入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走��金、手机等钱物,作案5次,价值数额8848元,并致一人轻伤。2.2007年5月、6月,万俊甫伙同他人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卡钳、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许昌县村民杨某某家、陈某某家、挖洞进入某桥梁予制厂院内,盗走生猪、山羊、摩托车等物,参与盗窃3次,价值22809元。万俊甫系主犯。罪犯万俊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6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俊甫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俊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