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付中与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230行初16号原告黄付中,男,195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龙隆,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姚思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旭光。委托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付中因要求被告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崇明县规土局)履行规划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庞芸独任审理,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因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付中的委托代理人龙隆,被告崇明县规土局的副局长施俊龙、委托代理人黄旭光、黄铁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付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付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付中负担。审 判 长 庞 芸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人民陪审员 高士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