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柳海军、刘平中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海军,刘平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27号被执行人柳海军,地址镇平县。被执行人刘平中,地址镇平县。镇平县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柳海军、刘平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海军、刘平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海军、刘平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海军、刘平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书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朝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