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翠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翠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268号原告广西钦州市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翁飞鸿,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付文,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李翠凤,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原告广西钦州市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翠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钦州市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市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市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劳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