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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潘亚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潘亚军,宁波市诚泓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法第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民,郑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财保7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5424338-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单)号。法定代表人:祁一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嘉俊,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1901-A。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潘亚军,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宁波市诚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宁波法第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姚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宁波龙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黄益民,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郑超超,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宁波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潘亚军、宁波市诚泓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法第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民、郑超超银行存款14509362.7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潘亚军、宁波市诚泓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法第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民、郑超超银行存款14509362.7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晓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