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巴音布鲁德与高强、杨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音布鲁德,高强,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036号原告巴音布鲁德,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高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宏,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巴音布鲁德诉被告高强、杨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布鲁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29.37元,由原告巴音布鲁德负担。代理审判员刘二瑞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