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秦国民与孟维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民,孟维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89号申请执行人秦国民,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孟维仟,男,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灌南县。原告秦国民与被告孟维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孟维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秦国民借款105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15000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45000元自2013年11月14日起、45000元自2013年11月29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6元,保全费2150元,合计5356元,由原告秦国民负担58元,被告孟维仟负担52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孟维仟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0898元(未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视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