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青与被执行人王显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青,王显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青,男,汉族,住通江县长坪乡。被执行人王显举,男,汉族,住通江县沙坪乡。申请执行人王明青与被执行人王显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明青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显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清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博(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