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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执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芸与张海英、朱春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芸,张海英,朱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2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芸,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被执行人张海英,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被执行人朱春波,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8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海英、朱春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海英、朱春波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3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