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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余诚,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余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自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3,447.6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余诚负担。因义务人余诚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故权利人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余诚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余诚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余诚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91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