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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侠诉被告刘继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侠,刘继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2467号原告:李克侠,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继标,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克侠诉被告刘继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广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克侠的委托代理人朱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继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时约定,被告于签订离婚协议当日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0万元,但被告称该协议无效,拒绝支付约定的补偿金。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原告李克侠与被告刘继标在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女儿刘雪茹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学费由男方承担;三、夫妻有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花园村刘庄50户的房屋已拆迁,还原3个人的还原房,独生子女政策奖励27.6的平价房,还原房属于男方27.6平方米给男方,其余还原的面积属于女方和女儿。家电家具归女方。男方支付女方补偿金拾万元,签字之日付清;四、债权债务全部由男方享有和承担,无存款。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10万元,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离婚,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对原告李克侠要求被告刘继标支付补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继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克侠补偿金1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靖: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对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应对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