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翠萍诉被告梁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萍,梁军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998号原告:高翠萍,女。被告:梁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萍诉被告梁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翠萍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翠萍承担。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