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特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卢某、卢某某、卢某、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153号申请人卢某,男,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卢某某,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卢某,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卢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卢某、卢某某、卢某、卢某某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卢某某遗留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原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望岛XXXX街X层楼房房屋,拆迁安置后分别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X区X号楼XXX室、X区XX号楼XXX室、X区X号楼XXX室三套房屋均由申请人卢某继承,相对人卢某某、卢某、卢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该拆迁安置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后10日内协助申请人卢某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雁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