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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跃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65号罪犯陈跃文。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隆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跃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由被告人陈跃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306.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跃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陈跃文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跃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陈跃文共有奖励分9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跃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跃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6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