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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维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佳,刘新会,方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周维佳。被执行人:刘新会,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方巧云,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维佳与被执行人刘新会、方巧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0)西冶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新会、方巧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维佳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新会、方巧云支付借款本息146,0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支付律师费6,00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2,900.00元,执行费2,5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新会、方巧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刘新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方巧云只有一套私房(权属证件不齐,无法执行变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新会、方巧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维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新会、方巧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维佳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0)西冶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