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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文与董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被执行人:董凤申请执行人王文与被执行人董凤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文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董凤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