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耀华、福州百盛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与王耀华、福州百盛冷藏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耀华,福州百盛冷藏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杨鹤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耀华,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百盛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兴路***号光明世家*号楼***单元。法定代表人:施建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号*******************室。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水西官樟垅B39。法定代表人:范景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杨鹤龄,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再审申请人王耀华因与被申请人福州百盛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百盛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杨鹤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耀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违反程序。王耀华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一审法院向福州市台江区税务部门调取百盛公司2012年1月27日至2013年1月27日期间的税务报表,以查明百盛公司是否确实因本案事故造成损失,但一审法院既没有调取,也没有书面答复。此外,王耀华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对停运利润损失、合理修复时间进行重新评估,一审法院以王耀华没有协助提供评估机构为由没有重新评估,显属错误。(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王耀华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对车损重新评估,而一审法院以当时车损系交警部门委托评估为由而未予准许是错误的,交警部门委托评估时并未通知王耀华,况且事故车辆已属报废,百盛公司再起诉请求维修价格、停运损失没有依据。综上,王耀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百盛公司意见称:王耀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王耀华原审申请调查收集的百盛公司2012年1月27日至2013年1月27日期间的税务报表,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无法证实百盛公司是否因本案事故造成损失,原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并无不当。关于福建立信鉴定所对案涉闽A×××××号重型普通货车车损所作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福建立信鉴定所经交管部门委托对案涉闽A×××××号重型普通货车和集装箱冷藏柜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王耀华当时并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其在原审期间亦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应当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原审对立信鉴定所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对王耀华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案涉闽A×××××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重新评估的问题。闽A×××××号重型普通货车和集装箱冷藏柜因在事故发生当天即2012年7月27日被交管部门扣留至2013年1月26日被鉴定报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百盛公司的事故车辆已由福州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财务报表及了解市场行情做出鉴定,王耀华没有充分理由否定该鉴定结论,原审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判决安邦保险厦门分公司赔偿百盛公司停运利润损失并无不当。关于事故车辆经鉴定报废是否仍存在维修价格、停运损失。王耀华称事故车辆已属报废,百盛公司再请求维修价格、停运损失没有依据,但闽A×××××号重型普通货车是在2013年1月26日被鉴定报废,原审法院判决2013年1月26日鉴定结果出来前的停运期间损失与车辆鉴定报废并不矛盾,王耀华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王耀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耀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