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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齐树有与阿尔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树有,阿尔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3民初931号原告:齐树有,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阿尔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原县。法定代表人:殷辉,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树有诉被告阿尔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错误,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树有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玉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