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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秀荣与季恩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荣,季恩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283号原告刘秀荣,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季恩贞,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荣与被告季恩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告季恩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工作生活多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夏津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季恩贞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夏津县城区三里庄街7号。但被告季恩贞提供了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经常居住的证明两份,分别为2014年9月14日、2015年7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且2016年6月3日原告刘秀荣起诉时,提供被告季恩贞居住的地址也是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以上,足以证明被告季恩贞的经常居住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故被告季恩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季恩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