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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赛美与深圳上官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赛美,深圳上官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赛美,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被执行人深圳上官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之窗花园8栋1303,组织机构代码69253443-2。法定代表人金星。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赛美与被执行人深圳上官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2342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证结果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无法提供其他���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