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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冠县冠星针织服装与忠信棉业、山东中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冠县冠星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忠信棉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7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冠县冠星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史建波,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冠县忠信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赵丹,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李允瑞,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商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商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