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冠县冠星针织服装与忠信棉业、山东中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冠县冠星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忠信棉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7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冠县冠星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史建波,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冠县忠信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赵丹,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李允瑞,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商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商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