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5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由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汤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龙州工业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龙岩博爱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汤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2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汤某的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林某的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汤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莉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云(代)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