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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保健与王治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健,王治国,章丘市神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389号原告:张保健,男,生于1966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典成,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治国,男,生于1979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神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靳成军,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国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保健与被告王治国、章丘神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张保健负担。审判员  刘长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