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3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丽娜、谢上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娜,谢上斌,王翠玲,谢上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3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谢上斌,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翠玲,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谢上就,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娜与被执行人谢上斌、王翠玲、谢上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