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程昌模,刘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程昌模,刘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35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3楼3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明红,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昌模,男,194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刘国红,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程昌模、刘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朝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