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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邓晴与叶萌、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晴,叶萌,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231号原告:邓晴。被告:叶萌。被告: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三期)26栋1层214-6室。负责人:郑才博,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晴诉被告叶萌、被告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江岸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晴于2016年6月17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晴负担。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