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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原村乡人。被执行人郭某,女,1974年3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肖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二、原告郭某返还被告肖某某卖房款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25000元,余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恢62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75元,肖某某自愿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高晓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