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绍焱与张元妍申请宣告张元妍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绍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张绍焱,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张绍焱申请宣告张元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绍焱称,张元妍于2010年7月19日失踪,经家人多次外出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现申请宣告张元妍死亡。经查,张元妍,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农建村6组11号附1号,系申请人张绍焱之女。张元妍于2010年7月19日失踪,经家人多次外出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近6年。本院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元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元妍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张元妍离家出走已近6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上公告寻找,张元妍至今仍下落不明,应当依法推定张元妍已死亡。申请人张绍焱作为张元妍的父亲,申请宣告张元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绍焱申请宣告张元妍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元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