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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卞冬���、付明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卞冬梅,付明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804号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贾根甫,该公司员工。被告卞冬梅。被告付明杭。���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卞冬梅、付明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锦亭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