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远与戚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戚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居民。被执行人戚成龙,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滨执二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王远与被申请执行人戚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2013)滨小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新林审 判 员 高 健审 判 员 陈建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春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