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刑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广水市人民法院与周建平、姚合胜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广水市人民法院,姚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刑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姚合胜。姚合胜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4年11月10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广水市公安局依法查扣姚合胜所有的鄂A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该车辆现已依法交由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广水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秉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