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XXXXX有限公司诉河南XXXX有限公司、杨X、周XX、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杨某某,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347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住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住XXXX法定代表人:杨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河南XXX**有限公司诉河南XX**有限公司、杨X、周XX、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XXX**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4689号民事裁定书,将杨X名下位于XXXX,胡XX名下位于XXXX、XXXX、XXX、XXXX予以查封。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终字第0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XX**有限公司、杨X、周XX、胡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年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XX**有限公司、杨X、周XX、胡XX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淑名下位于XXXX、被执行人胡XX名下位于XXXX、XXXX、XXXX、XXX北9号楼2单元8房产一套。共计二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