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333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