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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金昌市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局于2016年6月28日将劳务费2620元及诉讼费25元交至法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