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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雷玉林申请执行钟碧孝、四川金仁饲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林,钟碧孝,四川金仁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雷玉林,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钟碧孝,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金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雷玉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碧孝、四川金仁饲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简阳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玉林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1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四川金仁饲料有限公司小车一辆,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钟碧孝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申请执行人雷玉林与被执行人四川金仁饲料有限公司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四川金仁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雷玉林案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4元后申请执行人雷玉林放弃对被执行人四川金仁饲料有限公司追收余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尚余案款13733.50元,执行费864元未执行兑现,应由被执行人钟碧孝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干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