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富康石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李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富康石业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李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999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康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林,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阳市。委托代理人贾志国,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保平,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康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李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被告李保平(反诉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4月21日,被告李保平(反诉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被告(反诉原告)李保平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告(反诉原告)李保平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