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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658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向原告何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出具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一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愈期不予交纳,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