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汪松、涂天兰、曹锋、汪承伟、董兔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汪松,涂天兰,曹锋,汪承伟,董兔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保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被申请人:汪松,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涂天兰,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锋,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汪承伟,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兔莲,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汪松、涂天兰、曹锋、汪承伟、董兔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汪松、涂天兰、曹锋、汪承伟、董兔莲银行存款人民币95845.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赣0921民初47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汪松、涂天兰、曹锋、汪承伟、董兔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松、涂天兰、曹锋、汪承伟、董兔莲银行存款人民币95845.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训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