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晓娜诉被告汪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娜,汪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049号原告:于晓娜。被告:汪鹤。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娜诉被告汪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晓娜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汪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晓娜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娜撤回对被告汪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晓娜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