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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42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29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告提出本案案由错误而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颂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