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42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29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告提出本案案由错误而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颂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