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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钟国华诉周成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华,周成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572号原告钟国华,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周成洋,男,1965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华诉被告周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成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华撤回对被告周成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陵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