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钟国华诉周成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华,周成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572号原告钟国华,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周成洋,男,1965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华诉被告周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成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华撤回对被告周成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陵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